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烟花爆竹,百货,文化用品,酒类,桶装水,水果。)
店铺名称
施秉县龙家副食店
联系人
敖小露
联系电话
18985270122
店铺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施秉县牛大场镇铜鼓村桂花树组
入驻时间
2026-10-28
传承川酒匠心 · 纯粮酿造